河财政教(2012)172号
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了解和掌握教学一线情况,监督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服务的改善,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主体与听课时数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2学时以上。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36学时以上。
3.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每学期听课4学时以上。
4.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含正副职)、教学办公室主任(或科级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6学时以上。
5.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每学期听课18学时以上。
6.各教研室的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4学时以上。
二、听课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在全校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
2.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含正副职)、教学办公室主任(或科级教学秘书)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教学单位教师承担的本院系学生的课程。
3.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是根据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听课中所反映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在本单位范围内听课。
4.各教研室的主任、副主任主要听本教研室教师承担的课程。
三、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学期都要制定听课计划,按计划、有目的地听课。
2.听课人员听课应与自己的管理范围相对应,注意听课的覆盖面。
3.听课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但听课人员须提前5分钟到教室。
4.听课人员在听课时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坚持把当节课听完,不得中途离开。
5.听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本》,并请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本上签名。
四、听课管理
1.每学期期末停课考试第一周内,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的听课记录本集中到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存档;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含正副职)、教学办公室主任(或科级教学秘书)和各教研室的主任、副主任的听课记录本由本单位存档。
2.各教学单位应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本学期的听课情况总结,并把听课情况总结发布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同时向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提交电子文档。
3.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将对全校听课情况予以汇总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结果。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